吉首一车主因停车欠费4572.5元被告 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发布人:湖南赛吉
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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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吉首市驿安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陈某某恶意停车欠费一案。由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放弃辩护权,该案已审理终结,并于今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某支付驿安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572.5元。




陈某某系湘U***0车车主,从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先后在吉首南吉星街、文艺路临时停车位内停车共131次,按吉首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算,陈某某停车费共计4572.5元,但至今未付。“我们和车主多次取得了联系,告诉车主欠费事宜,车主每次都态度良好地表示一定会缴费,但却一次都没交过。”驿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仅如此,陈某某在4月14日之后依旧在南吉星街、文艺路、红星路路段频繁停车,并从未交纳停车泊位费用。截至5月25日,陈某某累计在上述路段停车172次,欠费6362.5元。

“在判决书下来后,我们希望车主能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吉首停车APP或向巡检员交纳停车费用等方式偿还所欠费用,如果车主拒不执行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将会对车主的生活和个人诚信造成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驿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如果车主继续拒不交纳相关费用,车主将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无法享用临时停车泊位服务。

为合理利用公共资源,规范城市停车秩序,缓解城区交通压力,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自2019年12月1日起,吉首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行停车服务收费,要求市民临时停车时,将车停在统一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并交纳停车服务费。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相生相伴的,陈某某在享受吉首市为其提供的临时泊车服务的权利时,拒不履行交纳停车服务费用,以维持服务持续运转的义务,已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还为自己惹上了民事官司,实在是得不偿失。

湖南日报·新湖南记者 徐添 通讯员 杨果